刊登日期: | 2017/12/27 |
發文日期: | 2017/12/27 |
發文字號: | 府衛醫字第1060026034號 |
主旨: | 公告展延本縣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新增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及終止指定精神專科醫師3名。 |
依據: | 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規定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之規定辦理。 |
公告事項公告: |
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規定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之規定辦理。一、展延本縣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為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有效期間自106年11月1日起至109年10月31日止。 二、增列本縣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杜昭瑩醫師為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06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2月20日止;原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陳俊元、劉昭郁、劉書岑自服務機關離職,自即日起終止陳俊元、劉昭郁、劉書岑醫師為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 三、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配合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事項如下: (一)嚴重病人之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二)嚴重病人或病人之緊急處置。 (三)接受由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護送就醫之病人。 (四)接受由醫療機構轉送之病人。 (五)其他地方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辦理之服務事項。 四、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3年為限。 五、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六、指定醫師之指定有效期限為6年,如於有效期間內喪失精神專科醫師資格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另上開辦法第14條規定:「指定醫師應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41條及第45條所定事項。」 七、如於有效期間內喪失精神專科醫師資格者或醫院評鑑合格資格,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